自2020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》和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》的通知以来(点击查看通知详情)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。
近期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系列广告专项整治,
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640件,罚没款906.6万元。
2020年8月18日,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0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,相关企业因发布违法房地产、互联网广告被罚接近或超过30万元。为了帮助各位商家朋友规范电商页面,达到合规经营。合规君现将这十起虚假广告案件一一列出,那么让我们一起学习合规知识,有效规避外部监管!
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食品及日用品广告中含有“抗癌”“用途:鼻炎、口腔炎、牙周炎、皮肤病、泌尿系统疾病、脚癣、湿疹”“烧伤,烫伤,小伤口出血,止血消炎效果特别好”等内容,使用医疗
用语,其网站发布的公司照片也与实际情况不符。
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、(三)、(五)条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
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2020年1月,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35万元。
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房地产广
告中含有“潍坊市顶级滨水社区”“前往区政府、人民医院和植物园仅需5分钟”等内容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“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”、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“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”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规定,2020年6月,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30万元。
03
违法互联网广告案——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“中国成立较早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、知识产权局、国家
版权局、国家海关授权备案的专属机构”“为万余家企业、科研机构、政府用户提供服务”等内容,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”、第九条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”、第二十八条“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七条规定,2020年4月,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.99万元。
当事人利用微信发布的广告中
,将中国国旗以九宫格的形式分成九张图片,每张图片配上该公司相关活动内容。此外,当事人经营场所活动舞台也使用了“五星红旗”等图案进行广告宣传。
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一) 项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2020年1月,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
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20万元。
当事人通过宣传彩页、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“不含任何西药成分,对人体没有任何副作用”等内容,使用了药品安全性断言用语。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“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2020年5月,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10万元。
当事人利用网站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“高效性可永久地调理疾病”“降低心脑血管的发病率”“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”“促进了干细胞分裂”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2020年6月,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4.2万元。
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15版)描述不一致的内容,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、不良反应,也未显著标明“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”。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“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”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2020年4月,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款3万元。
08
违法食品广告案——山东某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
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“解决了人体衰老问题”“对癌症、白血病等疑难病症的辅助治疗作用”“使慢性病自然康复”“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,防止肿瘤复发”等内容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2020年3月,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3万元。
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含有“滋阴补血,降胆固醇,预防癌症,补益心脾,养血安神”等医疗用语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2020年7月,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2万元。
当事人未取得兽药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批文,利用网站对外发布的兽药广告中含有“疗效显著”“一定有让您满意的疗效”“不会有任何副作用”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等内容。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一条“农药、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”、第四十六条“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农药、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(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)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未经审查,不得发布。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 2020年7月,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1.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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